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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运营管理中心管理办法(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021 )
行业洞察 | 2024-09-19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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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管理规范以及乘客守则,不得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以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2、你委《关于上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调整(2021—2026年)的请示》(粤发改基础〔2021〕275号)收悉。

3、广东此前一直筹划建设“轨道上的大湾区”,2020年以前,广州、深圳、佛山、东莞4个城市的运营里程超过1千公里,粤港澳大湾区一度成为国内城市轨道交通最发达的区域之一。

4、六)宗地权利人须与地块开发同步配建至少两处轨道站点出入口,与建筑主体合建。(具体要求按《东莞市配建黄江北站轨道站点出入口履约监管协议》执行并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监管)。

5、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要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企业(城市地下铁路、轻轨)培养掌握地铁和轻轨运营设备基本概况、行车组织、客运组织、站场设计、综合控制、票务管理及服务等实用专业知识。

6、法律分析: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2、法律分析: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平衡车可以带上地铁,但必须安全包装好,并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重量和体积。以杭州市为例,《杭州地铁乘客守则》中规定:第十一条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8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4、法律依据:《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5、买地铁普通票不需要身份证,购买优惠票才需要身份证。以杭州市为例,《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提供购票票据,认真执行查验票证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6、亲亲_,你好,一般地铁各站点都可以办理,有些城市有老年人一卡通,包括了地铁卡服务,这种一般是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1、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规进行。第四条明确规定,运营单位的确定需依法执行。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需经过工程初验、试运行和试运营阶段。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3、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4)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5)强行上下列车。(6)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7)携带宠物乘车。(8)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9)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4、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维护乘客权益,并推动其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成都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包括地铁和轻轨在内的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在内。

5、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职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运营服务标准,与相关部门制定乘客守则,处理公众投诉并发布年度评估报告,对运营单位进行服务质量、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考核。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1、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2、第93号《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24日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3、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被列为2020年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现就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可在市司法局网站下载查阅。

4、可携带及禁止携带的物品规定、乘车安全要求、乘客禁止行为、乘客乘坐地铁的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等,自12月26日起施行。《守则》的出台,规范了进入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区域乘客的行为,明确了乘客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营造轨道交通乘车文明氛围提供了有力保障。

5、另外依据太原地铁官方网站发布的时刻信息可知。该地铁线的其他站点首末班时间中如涧河站的最早地铁时间是早上的6点42分,晚间最后地铁发车时间是22点42分。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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